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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標準條款和條件

  1. 客戶明確放棄其自身的標準條款和條件,即使這些條款是在這些銷售標準條款和條件之後制定的。為了有效,任何例外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 
  2. 我們的發票必須在21個工作日內支付,除非在發票或訂單上另有指明的付款時間。若在到期日未付款,協興保留要求支付剩餘款項10%固定利息的權利。若延遲付款,協興有權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任何服務的提供。 
  3. 如果在到期付款日期後超過六十(60)天仍有未付款項,協興保留聘請債務追收公司的權利。所有法律費用將由客戶支付。 
  4. 某些國家根據其內部法規對發票金額進行源頭扣繳。任何源頭扣繳將由客戶支付給稅務機關。在任何情況下,協興都不會涉及與某國法規相關的費用。因此,發票的金額將全額應付給協興,並不包括與客戶所在國的法規相關的任何費用。 
  5. 協興承諾盡最大努力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高效的服務。然而,其任何義務均不得視為達成結果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協興不得被客戶要求作為第三方出現在終端消費者對客戶提出的任何索賠中。 
  6. 為了使其可受理,協興必須在貨物交付或服務提供後 8 天內,通過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其註冊辦事處任何索賠。 
  7. 我們所有的合同關係將僅受香港法律的管轄。